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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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中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有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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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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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如,某应届毕业生 7月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公司在计算7月薪资应扣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为7个月乘以5,000元/月,即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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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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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中对于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方法有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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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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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中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如,某在校学生 7月在甲公司实习后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根据新政策,他的7月当期预扣预缴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500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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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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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照新规定计算学生的劳务工资预扣预缴额,他是否需要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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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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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在校学生为例,7月工资无需预缴税款,如本纳税年度内无再其他综合所得,则该年度该同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无需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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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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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本次公告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新的预扣预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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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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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相关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并对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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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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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的具体实施时间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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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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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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