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开始施行。
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
答: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
答: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
答: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
答:
|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x 具体使用税率。
|
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答: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