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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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以女职工处于三期情形,降低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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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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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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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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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以三期女职工不适应原工作岗位,将其调岗至其他较低级别岗位,是否可以按较低级别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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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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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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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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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处于三期情形时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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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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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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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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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处于三期情形,企业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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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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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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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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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生育假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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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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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另还可以享受生育假30天。若属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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