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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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期限企业是否可以自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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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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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双方可以自愿约定试用期,但不得违反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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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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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自一家企业离职后,过段时间又重新入职,是否可以再次订立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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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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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重新录用的员工不得再次订立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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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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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先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在员工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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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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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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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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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与试用期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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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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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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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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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企业是否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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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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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企业必须证明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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