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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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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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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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持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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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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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为员工提供了清凉饮料,可以不支付高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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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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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中的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因此,企业不仅要按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还应做好高温现场清凉饮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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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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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员工工作时间并非全部在露天场所,该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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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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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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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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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是否需要与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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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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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应计入应税所得,并且在计算社保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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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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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将高温津贴纳入最低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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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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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由企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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