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财税优惠政策缓解电影行业寒冬
问: |
目前关于此有哪些相关的优惠政策? |
答: |
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第26号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下称“26号公告”);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下称“25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多项优惠政策。 |
问: |
26号公告有哪些优惠政策? |
答: |
1、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
问: |
25号公告有哪些优惠政策? |
答: |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问: |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什么? |
答: |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
问: |
电影行业企业包括哪些? |
答: |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
问: |
何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答: |
该项资金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而设立的,同时按照《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予以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