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薪金收入易混问题(续)
问: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需要视为工资薪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吗? |
答: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如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参照前述规定合并计算纳税。 |
问: |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需要视为工资薪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吗? |
答: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问: |
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吗? |
答: |
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无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
问: |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答: |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
问: |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行政岗位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同时视为工资薪金收入吗? |
答: |
如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同一家公司雇员,则其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行政岗位取得的工资合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 |
企业2020年1月发放2019年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 |
答: |
属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均为该时间段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