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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让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 )将于2020年8月3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需注意事项:

简介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第 37 章 ) 约在一个世纪前订立,由于不切合较近年才面世的投资基金的需要,并抑制了基金经理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形式成立基金的意欲。为鼓励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香港政府制定了新的基金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新条例会进一步发展香港的私募基金市场,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区内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在香港注册有限合伙基金的优势

一、  信息保密

有限合伙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不供公众查看。

二、  不需缴付资本税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并不需要缴付任何资本税,但以旧有《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则需要按有限责任伙合人的出资金额缴付0.8%的资本税。

三、  比开曼注册的基金更有价格优势

在香港注册有限责任合伙基金的注册费用及维护费用比传统在开曼注册基金更便宜。

四、  良好的地理位置及邻近中国

中国是亚洲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目的地,并且正在成为对外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地,而香港因靠近中国大陆,对此占据了很多的份额。

五、  税务宽免

1、
香港利得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管理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根据《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桉》,只要基金符合若干条件,所有基金均可享受香港利得税宽免;
2、 印花税: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不符合《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条所订的“证券”定义。因此,有限合伙基金权益的出资、转让或撤回时并不需征收印花税。

符合在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下的注册条件

一、  必需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需为:
有限責任合伙人需为:
  • 年满18岁的自然人; 
  • 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 有限合伙基金; 或
  • 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 自然人;
  • 法团;
  • 合伙 ;
  • 不属法团的团体; 或
  • 其他实体或团体。

二、  需藉书面协议 (即有限合伙协议)组成;

三、  需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

四、  如普通合伙人为另一个有限合伙基金或不具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而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的有限合伙基金便需有一名具有法人资格的获授权代表,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并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及分别为该基金的所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及

五、  需委任一名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作为投资经理以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需委任一名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作为投资经理以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如果由投资经理执行受监管的活动,他必需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持牌人, 例如, 属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六、  需委任一名负责人负责为基金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附表2 订明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以便该有限合伙基金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及

七、  需委任一名独立核数师每年审核有限合伙基金的财务报表。

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规定和限制

一、 该基金的名称须有一个英文名称; 一个中文名称; 或一个包含英文及中文名称的名称;

二、  基金的英文名称须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作为该名称的最后3个字或“LPF”作为该名称的最后1个字。基金的中文名称则需包含“有限合伙基金”作为该名称的最后6个字;

三、  有限合伙基金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1、  与《基金索引》内的名称相同;
2、  与《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 第13条备存的有限责任合伙索引内的名称相同;
3、  与已成立之法团或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4、  会构成刑事罪行的名称;或
5、  令人反感或属违反公众利益的名称。

四、 如处长认为有限合伙基金名称可能会令人产生印象,以为该有限合伙基金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该名称必须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

成立有限合伙基金的程序

在拟议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有意注册的基金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申请。申请须由已注册香港律师行或在香港获认许就香港法律执业的律师代表有关基金向处长提交所需之文件及费用。申请如获处长接纳,便会把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发出「有限合伙基金注册证明书」以作凭证。

注册后需送交文件存档的责任

周年申报表 - 须在获发注册证明书之日的每个周年日后的 42 日内将周年申报表连同指明费用送交处长存档。

商业登记证 - 须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作出申请。如有关有指明基金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则该普通合伙人须在注册日期后的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长有关的注册。

如希望获取关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更多资讯,请到访: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2 / 2020 号

就此,我们希望向您告知,啓源作爲一家于香港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可依据香港法律协助阁下注册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果您对上述资料有任何疑问,欢迎您随时与您的啓源专业顾问联繫垂询!

资料来源:香港公司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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