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将按照法律列明的顺位进行分配:
-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没有子女后裔、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或上述兄弟姐妹的后裔,则配偶有权取得死者的全部剩余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等所剩余的遗产);
- 如死者留有配偶及子女后裔,则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如个人生活物品)及剩余遗产中的五十万港元归配偶所有;在上述五十万港元分配后尚有剩余的,剩余数目遗产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子女共同所有;
- 如死者留有配偶和 父母或兄弟姐妹,但无子女后裔,则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及剩余遗产中的一百万港元归配偶所有;在上述一百万元分配后尚有剩余的,剩余数目遗产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死者的父母所有;
- 如死者留有子女后裔,即使配偶已经离世,全部遗产归子女后裔所有;
- 如死者既无配偶也无子女后裔,但留有父母,则全部遗产归死者父母所有;
- 如果死者既无配偶,也无子女后裔和父母,则全部遗产归死者兄弟姐妹所有。
提出被授予遗产管理书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誓章;
- 如果死者士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居籍,还需要提供另外一份单方申请的誓章作支持,表明根据死者居籍所在地的法律,申请人士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 支持上述申请的证据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文件等;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居籍,则还需要提交一份死者居籍地的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证明在当地法律下申请人是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
- 如果申请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法庭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后,在管理遗产过程中,不会损害其他人,如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等的利益。
遗嘱执行人向法庭申请做遗嘱认证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遗嘱的原件;
- 一份申请遗嘱认证和申请誓章;
- 如果遗嘱并非是由香港执业律师见证的,这通常需要提交遗嘱见证人的誓章,说明遗嘱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庭发出授予书的所需时间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大约5至7个星期;不过,如果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会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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