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列明是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款」):
1、 公司名称;
2、 成员的法律责任;
3、 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只适用于有股本的公司)。
如拟成立或已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略去“Limited”等的处长特许证 (第103节),在特许证有效期内,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必须述明公司宗旨。而其他无须持有该特许证的公司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于章程中加入公司宗旨。
以下为适用于修改公司章程细则的法定表格:
1、 表格NAA1 – 公司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
(适用于非关于公司宗旨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下成立的公司对某些细则的修改)
2、 表格NAA2 – 公司宗旨修改通知书;
(适用于章程内记有公司宗旨的公司)
3、 表格NAA3 –原有公司对某些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
(适用于修改载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及原可合法地载于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内的条文)
4、 表格NAA4 – 公司地位更改通知书。
(适用于将公司从私人公司更改为公众公司,或由公众公司更改为私人公司)
如果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其公司章程细则,则必须在生效之日起15天之内将已签妥的特别决议,法定表格和由公司的高级人员核证的公司章程细则副本送交公司注册处。另一方面,如果修改是通过法院命令进行的,则必须在15天内提交法定表格、该命令的正式文本及经该命令修改的章程细则的文本。
如果公司不遵守法定要求,将会受到最少第3级的罚款。
启源可以协助修改公司章程。如有需要,欢迎您随时联系以获取有关更多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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