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维护与合规指引(10) - 内部管理
董事和董事会议
香港公司的整体管理职责通常由董事会负责。一般情况下,董事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相关决议,或由所有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授权公司各项的行动。
香港的董事会会议没有特殊要求,包括开会地点没规定于香港及每年开会的次数。通常情况下,会议通知需提前告知每位董事,但是公司章程可进行相关修改。 董事会可以将权力下放给指定人士。以处理公司事务而言,一般会授权一定程度的权力予行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代表公司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
股东和股东大会
法律上某些决定必须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批准,藉普通或特别决议来完成。这类决议可由周年股东大会中以特别事项通过或召开额外会议,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要求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中,超过50%同意通过即可生效。另一方面,特别决议要求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中,超过75%同意通过才可生效。
一般而言,就此普通决议案的股东大会所需的通知期为最少14日,而提呈特别决议案公告的特别股东大会或年度股东大会所需的通知期则为最少21日。如属年度股东大会中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的成员占全数,或有权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的成员占50%以上,可短时间内召开大会。如属其他情况,则需要95%以上的有权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的成员占95%以上才可短时间内召开大会。
在公司组织章程中能规定法定人数、投票权及会议主席是否有最终投票权力。在股东有权出席并投票的任何会议上,该股东有法定权利委任代理人出席并代表其表决。有关代理人声明必须包括于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他将具有与其任命者在会议中相同的发言权利。法人成员可以委任法人代表参加会议。法人代表可以藉举手表决或以股份数目投票表决,代理人则仅于以股份数目投票,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会议之前必须递送代理人委托书。
根据公司条例第548条,公司成员的书面决议均可在不举行会议及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通过,当所有合资格成员已表示同意某书面决议。公司有责任通知核数师所有将被提出或已经过的书面决议。
单一成员公司
如私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并作出犹如股东大会上的决定,该决定可藉书面记录或书面决议方式通过,书面记录需于7日内向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