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维护与合规指引(5)- 配发股份
公司配发股份程序包括由董事配发股份予有关人士、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有关文件及在有关人士的个人资料加入股东登记册后,向该等股东发行股份。
除非新股份按照公司现有股权比例配发,否则只能在股东大会上事先取得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配发股份的批准可以是给予特定配发或多次配发。在任何情况下,当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或者应当举行时,该项由股东批准、由董事执行的股份配发批准将会到期(只适用于没有提前于任何股东大会上被撤销)。
股份配发申报书(表格NSC1)是一份载有成员及其股权的法定文件。该文件必须在配发日起计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如果递交日期超过法定期限,公司注册处有权拒绝接受股份配发申请。 在此情况之下,公司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提交逾期申报。
股份的实质拥有权可能由注册股东以外人士持有。 启源有提供代理股东的相关服务。 然而,为了提升公司实质拥有权的透明度,《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保存实质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在有须要时供执法人员查阅。 此登记册并不须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