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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方式 - 在文书正本上加盖印花 阁下可选择亲身前往香港印花税署的服务柜位递交申请,并提交文书正本及所需证明文件。 这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别的文书,包括物业文件及证券交易文件,而租约的申请则可透过邮寄方式递交。 香港印花税署收到加盖印花申请及所需文件与付款后,会发出印花证明书或在文件上加盖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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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纸张形式申请印花 - 申请加盖印花而不出示文书正本 如欲以纸张形式申请物业印花,可到香港印花税署柜位递交申请表,不必提交买卖合约、楼契及租约的文书正本(惟提交用以作裁定的文书,以及随附于申请豁免、宽免、减免或退款的文书则除外)。 租约的申请可以邮寄方式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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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子印花服务 阁下亦可选择使用24小时电子加盖印花服务,递交以下文件的电子加盖印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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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不动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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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6年11月5日起,「从价印花税」的第1标准税率分为第1部及第2部税率。 第1标准第1部税率适用于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税率划一为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 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就取得非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其印花税率如下:
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签立,以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2部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 可获豁免的情况例如,买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购买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 车位,在该等情况下可获豁免,并能以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计算「从价印花税」,其税率如下: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24个月内(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个月内( 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是根据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 (以较高者为准),按卖方或转让方转售或转让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计算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获豁免,「买家印花税」适用于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签立的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及售卖转易契。 「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15%的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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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不动产租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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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租约来说,印花税是按其不同年期征收,收费如下:
注1:将年租/平均年租/租金总值调高至最接近的$100计算。 注2:评定印花税时将不会把任何于租约内提及的订金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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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香港证券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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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1年9月1日起,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须课缴印花税,收费按代价款额或价值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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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en/residents/taxes/stamp/stamp_duty_rates.htm - https://www.ird.gov.hk/eng/pdf/sog_pn04a.pdf - https://www.ird.gov.hk/eng/pdf/irsd119.pdf - https://www.ird.gov.hk/eng/pdf/irsd120.pdf - https://www.ird.gov.hk/eng/faq/avd.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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