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香港  香港税务  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知识库

分享

香港薪俸税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香港薪俸税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如阁下或阁下配偶支付你们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院舍的开支,阁下便可就有关开支申索税项扣除,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阁下或阁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必须已满60岁;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

阁下或阁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是在院舍接受住宿照顾

该支出必须是支付给院舍或任何代该院舍收款的人士

该支出必须是由阁下或阁下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支付(扣除由任何人士或机构付还的数额)

有关院舍必须是坐落于香港境内及在香港注册

获扣除的款额只包括提供照顾的费用,如住宿、饮食、护理及杂项开支,但由院舍代支付并获得付还的私人费用或医药费,均不获扣除

只要阁下或阁下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年满60岁,已可就所缴付的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申索税项扣除,无须按生日前后的日数作出摊分。

每年税项扣除上限列表如下:

课税年度

税项扣除上限 ($)

2013/14

76,000

2014/15 2015/16

80,000

2016/17 2017/18

92,000

2018/19及其后

100,000


凡有多名人士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支付其在院舍的开支,在现行条例下,只能给予一名申索人,并无将此税项扣除摊分予不同申索人的条文,故该等人士须就谁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申索扣除住宿照顾开支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扣除。

如阁下欲申索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9.4部分即可。如阁下未有在有关的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申请,只要不超过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评税主任提出相关修订: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六年内或有关课税年度评税通知书发出后六个月内,以期限较后者为准,并详述有关的遗漏和提供有关的佐证文件以证明阁下需更正的资料。

资料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elderly.htm
       - https://www.ird.gov.hk/chi/faq/ctr.htm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下载: 香港薪俸税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PDF]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