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是否需课缴薪俸税?
|
答:
|
如阁下所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是按<<雇佣条例>>规定而获取,那该款额无须课税,但任何超出按法定所应收的款项,均须课薪俸税。
|
问:
|
我可如何确认我所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是无须课税?
|
答:
|
根据<<雇佣条例>>规定可领取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资格和计算,阁下可浏览以下网址(第十一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labour.gov.hk)),并在扣除了以下款项后作进一步计算:
-
按服务年资雇主所支付的约满酬金;
-
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部份及有关的投资回报的利益;和
-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中,就持有或已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部份及有关的投资回报的累算权益。
|
问:
|
我被公司遣散,根据<<雇佣条例>>规定我可获取一笔为数八万港元的遣散费,而雇主付予我十万港元,是否代表我应课税的款额为两万港元?
|
答:
|
是的,阁下的理解是正确的。
|
问:
|
我为我的雇主工作了十年有多,而我最近遭雇主解雇,我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的利益十五万港元,同时我可享有廿万港元的长期服务金。在抵销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后,雇主付予我五万港元,我应课税的金额是多少?
|
答:
|
阁下所收取的长期服务金在扣减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部份的利益后的净额五万港元是无须课税的,而由于阁下已为雇主工作了超过十年,您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的利益十五万港元同样可获豁免缴税。
|
问:
|
如沿用上述方案,但我为雇主工作少于十年,以上的计算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
答:
|
是的,如阁下为雇主工作少于十年,而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的利益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便须课税,所谓合乎比例的利益是指服务年期的月份总数除以一百二十,再乘以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数额。例如,阁下受雇满五年,合乎比例的利益便是十万港元(廿万港元乘以六十再除以一百二十),因此阁下应课税的款额为五万港元(十五万港元减十万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