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代通知金是否需课税?
|
答:
|
是的。因为代通知金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并不属赔偿性质,故不论该款项是按照雇佣合约明订或隐含条款所获得,均须课缴薪俸税。
|
问:
|
由何时开始代通知金被评为应课税入息?
|
答:
|
2012年4月1日或之后。
|
问:
|
如果我的雇主同意支付我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合约,但有关款项于稍后时间才会发放,那该笔代通知金我应于何时累算?
|
答:
|
雇主同意支付该代通知金之日已成无条件承诺,与终止雇佣关系之日作比较,累算日以两者较早的为准。
|
问:
|
如果我因提前离职而需支付雇主代通知金,那该笔费用我可否作为开支在计算薪俸税时扣除?
|
答:
|
一般而言,薪俸税底下可获扣除的开支是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招致,因此,阁下为提前离职而向雇主支付的代通知金是不获扣除的。
|
问:
|
如果相关雇佣合约是受外地法律所规管,那代通知金的课税是否会有所不同?
|
答:
|
税务局会仔细研究规管相关受雇工作的外地法律,包括获得代通知金的权利,如果相关款项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不论该款项是按照雇佣合约明订或隐含条款所获得,均须课缴薪俸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