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中有述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又当如何区分?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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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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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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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与机构场所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语言而对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的定义,一般来说,常设机构一定是机构场所,但机构场所不一定是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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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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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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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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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是国际法中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一般而言,常设机构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需要具备实质存在,相对固定且时间上具有一定持续性,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特征。根据常设机构的定义和特征,可将其分为一般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和非独立 代理型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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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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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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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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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场所是国内法中的概念,具体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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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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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可构成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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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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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同样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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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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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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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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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先按照国内法,判断其是否在国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再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判断该机构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一个机构场所同时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特征,通常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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