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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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常设机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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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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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条款是税收协定的重要条款,它主要与营业利润条款结合,组成对缔约一方所取得营业利润的征税规则,以限制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常设机构规则不仅是征税的前提条件,还是辨别应税所得征收方式的基础。一般来说,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要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则按照其他条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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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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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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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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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除上述列举外,我国与部分国家还增列了部分项目,或者以排除性方式列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形。其次,在常设机构一般性条款之外,通常还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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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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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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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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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常设机构的,所在国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该国的利润,还包括其在该国境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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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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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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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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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为本企业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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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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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或者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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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者搜集情报,或者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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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上述各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或辅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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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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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活动是否将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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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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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明确从两方面掌握,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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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应子公司要求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不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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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或者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或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或者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则可以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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