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9)
问: |
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条例》下豁免编制合併财务报表的资格,是否仍可以选择编制合併财务报表? |
答: |
可以。即使公司符合《公司条例》第379(3)(a)条下豁免编制合併财务报表,仍可以选择编制合併财务报表,但前提是该年度合併财务报表仍须符合《公司条例》第380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并且在各个方面均符合适用于年度合併财务报表的要求。在这情况下,该公司则无需编制公司单体层面财务报表。 |
问: |
集团核数师及部分核数师需于何时委任? |
答: |
根据《公司条条》第396(1)章,公司须藉在就对上的财政年度举行的周年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就某个财政年度委任该公司的核数师。 《香港审计准则第600号》中提到部份核数师是在集团审计中需按照集团核数师对组成部分(子公司)的要求进行审计工作。集团核数师负责集团审计工作的指示、监督及履行。部分核数师应有准备需配合集团审计师。这意味集团审计师应在委任部分核数师前委任,以便集团审计师可于部分审计师展开审计工作前作出指示及监督。 |
问: |
子公司可否委任与其母公司不同的核数师? |
答: |
可以。子公司可委任与其母公司不同的核数师。这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可能成立于不同地区,而每个地区的核数师资格要求也可能不同。 |
问: |
如果子公司委任了与母公司不同的核数师,母公司的核数师会如何对合併财务报表进行集团审计工作? |
答: |
根据《香港审计准则第600号》,集团核数师全权负责就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即使集团中的组成部分(子公司)是经由其他核数师的审计。 集团核数师可以考虑採用组成部分核数师的审计工作,并及时与之沟通相关准则要求。《香港审计准则第600号》要求集团核数师应按组成部分重要性对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而集团核数师应参与子公司核数师(组成部分核数师)的风险评估,以找出对集团财务报表有严重错误陈述的重大风险。 根据《公司条例》第412条,集团核数师有权要求组成部分核数师提供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并要求集团管理层採取一切合理步骤从子公司获取必要的资料和解释。 集团核数师应採取以下措施,对组成部分核数师进行审计工作:
如果集团核数师仍对上述审核结果不满意,则应安排由组成部分核数师代表他们或与他们共同进行进一步的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