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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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度假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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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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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9(6)条所阐述,「度假旅程」有2个涵义,分别是指为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或某旅程是为度假及其他目的而作的情况下,该旅程中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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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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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旅程的目的部分为公务,部分为度假,香港税务局将会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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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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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纳税人旅程的目的部分为公务,部分为度假,香港税务局会根据旅程的主要目的而征税。 如果度假仅是附带于公务,将不会对有关利益征税,之不过如旅程中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是清晰明确,与该度假旅程有关的开支便应计算出来,当作该雇员应评税的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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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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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款项应计算入度假旅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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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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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雇员转换为金钱的任何利益或由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一律视为该雇员从一个职位或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应评税金额会按照雇主为度假旅程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评定,即使雇主没有为这项利益支付额外款项或增加成本,这项利益亦须课税。举例来说,某雇员在一次公务旅程中,用雇主提供的商务客位机票换取两张经济客位机票,让其配偶得以同行。在此情况下,即使该名雇主没有因为提供了该名配偶的机票而需另外支付额外费用,但该名配偶的机票成本实际上是由雇主支付,因此亦须纳入该名雇员应评税的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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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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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为度假旅程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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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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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度假旅程支付的款项是指雇主支付与该旅程有关的一切开支,包括交通、住宿、膳食、观光行程、旅游保险及签证费等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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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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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为我提供度假旅游津贴,但并没有要求我必须将此津贴用在旅费上,那此项津贴是否仍需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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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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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仍需将此津贴纳入阁下的应评税入息,雇主有没有对此项津贴的使用加以限制是不构成影响的。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9(1)(a)条规定,得自雇主的任何额外赏赐及津贴,一律视为从一个职位或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因而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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