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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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合资格的认可慈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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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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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的慈善捐款必须是以现金形式捐赠,而有关捐赠必须是给符合香港《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公共慈善机构 (https://www.ird.gov.hk/eng/pdf/s88list_emb.pdf) 或慈善信托或给政府作慈善用途,任何购买奖券、电影或慈善晚会的入场券、墓地,义卖活动中的货物以及为安排诵经仪式,预订祭祀场地而缴付的款项均不符合资格申索税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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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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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慈善捐款的税项扣除是否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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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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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总额必须不少于100港元,自2008/09课税年度起,上限则为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入息减去可扣除的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或应评税利润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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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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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的认可慈善捐款总额超出我可扣除的上限,余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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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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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认可慈善捐款总额超出扣除上限,余额可由阁下的配偶申请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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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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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申索认可慈善捐款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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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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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欲申索认可慈善捐款的扣除,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4.3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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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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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认可慈善捐款扣除需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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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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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提出申索认可慈善捐款扣除时,无须一并提交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或政府发出的收款人收据,但相关证明文件须保留至少6年,以便香港税务局日后抽查时可呈交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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