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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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怎么做才能将我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变成不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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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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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允许香港私人有限公司通过相关的特别决议,并递交到公司注册处,以宣布其成为不活动公司 (或称休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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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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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活动公司可以获得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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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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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最低的维护成本来保留闲置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447条的规定,透过成为不活动公司可以免除遵守以下条例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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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4)条 - 确保其每个子公司的财务年度都与母公司的财政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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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第4分部的第3和4分部 - 准备财务报表和董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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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第5分部的第2和3分部 - 任命核数师并准备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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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 -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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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条 - 提交周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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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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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不活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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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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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第5条通过及递交特别决议宣布其成为不活动公司,该公司将被视为不活动公司。
《公司条例》特别指出不活动公司不能进行会计交易,但不包括根据任何香港法例须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的交易。会计交易根据第373条是必须备存于公司的账簿,包括公司每天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项的每日账目,以及收支发生的事项。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将于发生会计交易当日停止不活动状态。任何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会计交易的公司股东及董事应对该交易产生的公司债务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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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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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不活动公司是否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条例》或其他条例,例如支付年度商业登记费或提交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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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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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活动公司仍必须遵守《公司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例如,不活动公司必须将其董事/秘书的更改或其详细资料的变更申报到公司注册处。此外,不活动公司仍需要按照《商业登记条例》及《税务条例》的要求缴交年度商业登记费及提交利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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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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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公司不允许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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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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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条例》第5条只适用于私人有限公司,及非从事以下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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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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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例》所界定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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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牌照的法团,可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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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有联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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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界定的的核准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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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附属公司为以上5个类别的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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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接有关特别决议通过之前 5 年内的任何时间曾属于上述1至6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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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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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活动公司如何中止其不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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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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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间处于不活动状态的公司希望中止其不活动状态,该公司需将其预计进行会计交易的特别决议交付公司注册处。当该特别决议案交付公司注册处后,该公司将恢复为活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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