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5)
问: |
《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需符合什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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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间公司不能是以下类型公司以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的条件:
该公司还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以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
上述小型私人公司 / 合资格私人公司 / 小型担保公司的法团集团或溷合集团可包含非香港法人团体。 合资格私人公司 / 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 / 溷合集团的控权公司需获得控权公司至少75%的成员通过的决议必需于财政年度完结前至少6个月发出通知及于通过后的15日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第360、622(1)及622(2)条)。 以上条件的摘要可于以下网页找到: https://www.hkicpa.org.hk/en/Standards-and-regulation/Standards/Our-views/Standards-Interpretations-Guides-and-PN-Members-Handbook/Reference-Materials/SME-Financial-Reporting-Framework-and-Standard/smefrfre2019 如阁下想分析 贵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的条件,或就申请「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的要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