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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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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中国香港

问题

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5)

答案
(II)  香港《公司条例》中的「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问:
《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需符合什麽条件?
答:
一间公司不能是以下类型公司以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的条件:

(a)
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并持有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批给的有效银行牌照;
(b)
法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以经营该条例所指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c)  
公司经营任何并非纯粹以代理人身分经营的保险业务;或
(d)
公司以经营银行业务以外的行业或业务的方式,接受有息贷款或须连同溢价偿还的贷款,但按涉及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条款而接受的贷款除外。

该公司还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以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

(a)
小型私人公司 / 小型私人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在某财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两项条件(第359(1)(a)、359(2)、361、364条及附表3第1(1)、(7)及(8)条):

(i)
  总收入 / 收入总额的总数不超过1亿港元

(ii)
  总资产 / 资产总额的总数不超过1亿港元

(iii)
  僱员 / 僱员人数的总数不超过100人;

(b)  
其他私人公司(不属法团集团成员的私人公司)获全体成员书面同意(第359(1)(b)条)及于通过后的15日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第622(1)及622(2)条);

(c)  
小型担保公司 / 小型担保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在某财政年度的总收入 / 收入总额的总数不超过2,500万港元(第359(1)(a)、359(3)、363、366条及附表3第1(5)、(12A)及(13)条);

(d)
合资格私人公司 / 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在某财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两项条件(第359(1)(c)、359(2)、360、362、365条及 附表3第1(3)、(10)及(11)条):


(i)
  总收入 / 收入总额的总数不超过2亿港元

(ii)
  总资产 / 资产总额的总数不超过2亿港元

(iii)
  僱员 / 僱员人数的总数不超过100人;


并获得控权公司至少75%的成员通过决议而没有成员投票反对该决议;或

(e)
包含一间或以上的小型私人公司 / 合资格私人公司及包含一间或以上的小型担保公司的法团集团(溷合集团)的控权公司,惟控权公司和旗下的所有附属公司均须符合规模准则,并(如该法团集团的任何成员属合资格私人公司但不符合归类为小型私人公司的资格)获得控权公司至少75%的成员通过决议而没有成员投票反对该决议。

上述小型私人公司 / 合资格私人公司 / 小型担保公司的法团集团或溷合集团可包含非香港法人团体。

合资格私人公司 / 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 / 溷合集团的控权公司需获得控权公司至少75%的成员通过的决议必需于财政年度完结前至少6个月发出通知及于通过后的15日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第360、622(1)及622(2)条)。

以上条件的摘要可于以下网页找到:

https://www.hkicpa.org.hk/en/Standards-and-regulation/Standards/Our-views/Standards-Interpretations-Guides-and-PN-Members-Handbook/Reference-Materials/SME-Financial-Reporting-Framework-and-Standard/smefrfre2019

如阁下想分析 贵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条例》中「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的条件,或就申请「在提交报告方面可获豁免」的要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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