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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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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

问题

中国资金借贷涉税问题

答案
问: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的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
签订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因此,企业签订展期借款合同无须按照原借款合同金额再次缴纳印花税。

问:
企业支付的与利息相关的服务费涉及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支付的利息即使取得了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
企业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利息收入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统借方集团公司业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的利率高于其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等支付的利率,集团公司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问: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
利息收入是以实际取得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企业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将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扣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即使已一次性支付利息费用,亦应在借款期限之间将利息费用进行分摊,不可以在支付的当期全额税前列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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