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于其2012-13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宽免商业登记费,由2012年4月1 日起为期一年。政府会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预算案法例,以落实这建议。
1、宽免商业登记费的执行细则
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站式登记§)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团的申请是在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宽免期§)提出,根据第5A(1)(a)条须缴付的 费用可减少2,000元。至于其他个案,在宽免期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须缴付的费用,可分别减少2,000元及73元 。
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2、特许退还已缴付的登记费
这项宽免一年登记费的建议只适用在宽免期内经一站式登记提出的成立法团申请,或就其他个案而言,在宽免期内开始生效新登记证或续证。它没有退还已就宽免期缴付登记费的规定。
宽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宽免期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但毋需在宽免期内续证的商户,即下述商户:
(1) 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2年4月1日前及届满日期在2013年3月31日或以后的业务或分行;
(2) 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一年证的生效日期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的业 务或分行;
(3) 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三年证将在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内届满的业务或分行;及
(4) 持有一年或三年证而其成立法团申请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提出及其 登记证的生效日期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内经一站式登记注册的本地公司。
有关商户可申请特许退还有关已缴付的登记费。
退款金额会就已缴付的登记费金额,依有关登记证的有效期在宽免期(见第一段)内的日数按比例计算。税务局会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预算案法例后,宣布申请及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