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为全体公民适用的公众假期:
1、 新年,放假1天(公历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公历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公历10月1日、2日、3日)。
以上公众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公历3月8日);
2、 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公历5月4日);
3、 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公历6月1日);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公历8月1日)。
以上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无需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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