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该评税基期内纳税人的经签署证实的财务状况表 / 资产负债表,根据香港或外地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制备的核数师报告书和综合收益表 / 损益表; |
b) |
说明如何算出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的计算表与有关附表;以及 |
c) |
利得税报税表「附注」内指明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
a) |
根据报税表「附注及说明」被界定为小型法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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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据《公司条例》属不活跃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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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注册地并无法例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须进行核数的法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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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外国公司的香港分行,但在提交报税表时,须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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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该外国公司注册成立为法团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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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国的法例有否规定该公司须进行全球财务报表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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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公司有否进行该项审核,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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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香港分行所持财务和会计纪录的概括摘要。 |
1. |
评税基期内的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 |
2. |
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或转让在《税务条例》第15(1)(bb)条所指的表演者权利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
3. |
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
4. |
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16B条申索扣除研发开支及╱或自研发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获得营业收入或售卖得益; |
5. |
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16I条申索扣除能源效益建筑物装置开支; |
6. |
不是船舶拥有人; |
7. |
在有关课税年度,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据《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利息、利润╱亏损 、根据《税务条例》第14B条所指的专业再保险人或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的利润╱亏损、根据《税务条例》第14C条所定义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亏损,也没有包括根据《税务条例》第14G条所定义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亏损,而有关利润╱亏损应按税率的一半课税; |
8. |
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 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 |
9. |
没有就有关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
10.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在本课税年度以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起人」或「发债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债务方式处理税务; |
11. |
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申索扣除监管资本证券所产生的分派;及 |
12. |
在有关课税年度,不是非香港居民人士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 |
会计结账日期 |
提交期限 |
4月1日至11月30日 |
并无延期 |
12月1日至12月31日 |
翌年8月中 |
1月1日至3月31日 |
翌年11月中 |
- https://www.ird.gov.hk/chi/pdf/c51notes.pdf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consequencenotpayta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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