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 设立条件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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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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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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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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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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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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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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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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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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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其中,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成员为5-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组成;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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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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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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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立方式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注册资本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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