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申请豁免缴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纳税者的国籍或注册地不在考虑之列,在离岸安排上给予了纳税人良好的机遇。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只要符合下述3项条件的人或机构,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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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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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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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运用概括原则来阐明:确定利润的来源地,主要是查明纳税者从事什么活动而赚取有关利润,以及该纳税者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对于制造业及服务性行业的公司,如部分利润或收入来自香港,部分来自香港以外地方,有关公司须按实际情况作出分摊,计算出多少利润是来自香港,多少利润是来自香港以外地方。如未能作出分摊,其利润可能被判定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故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充分考虑众多因素,包括决定性的因素之内。
提出申请豁免缴交香港利得税有以下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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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考虑就其所设想的交易或安排申请事先裁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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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提出离岸利润豁免缴纳利得税申请。
以上两种方法均有利弊,在阁下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前,应先咨询清楚了解阁下业务操作的税务专业人员。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