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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后续报告义务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后续报告义务

根据中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及外汇部门。

一、  商务部门

境内投资主体应向商务部门履行的报告义务主要有:

  1. 境外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申报

    境外企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及企业相关资料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回境内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2. 突发情况报告

    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 直接投资月报

    境内投资主体应在其实际汇出投资资金的次月10日前,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

  4. 半年度报告

    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一次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投资障碍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数据。

  5. 年度报告

    境外企业的投资主体每年还应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内(通常为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年度报告。

投资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的,可能会导致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  发改部门

境内投资主体应向发改部门履行的报告义务主要有:

  1.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2. 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投资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发改部门将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

三、  外汇部门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即使尚未注资(出资)或未发生业务,也需要向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具体填报时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地分局每年下发的相关通知为准,2020年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填报登记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投资主体未按照规定或逾期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汇管理局将对其进行业务管控,并依法予以处罚。被管控企业将无法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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