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美国、欧盟国家及其他许多国家都已订定许多反避税措施,台湾参酌国际规范订有移转订价及反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措施。同时,有关增订「受控外国公司」及「实际管理处所」等制度之所得税法亦己通过,尚待公布施行日期。
台湾参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及美欧国家之移转订价相关措施,订定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作为税务机关查核关係人交易结果,是否有不合常规之依据。
- 法源依据
依台湾所得税法第43-1 条,营利事业与国内外其他营利事业具有从属关係,或直接间接为另一事业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间有关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之摊计,如有以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稽徵机关为正确计算该事业之所得额,得报经财政部核准按营业常规予以调整。
- 关係企业定义
关係企业係指营利事业相互间有从属或控制关係者,常见情况如指营利事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营利事业有表决权之股份或资本额,超过该另一营利事业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20%以上或营利事业对另一营利事业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财务、业务经营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等。
除上列所述情形之外,若个人或组织、机关及团体等有特定情形者,亦被视为关係人。例如,若营利事业捐赠予基金会之相关资产超过该基金会实收基金总额1/3者,则该营利事业与基金会被视为关係人。此外,该营利事业之董事长、总经理或与其相当或更高层级职位之人之2等亲以内亲属,皆属该营利事业之关係人。
- 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揭露移转订价书表
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21 条规定,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揭露关係人及关係人交易资料。营利事业之负责人及主办会计应于前述报表中签章,确定关係人及关係人交易资讯皆已完整揭露。
- 文件资料
从事受控交易之营利事业,于办理交易年度之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备妥同期移转订价报告,以佐证关係人交易结果之常规性。
正式移转订价报告至少需包括:
(1)营利事业之产业及经济情况分析;
(2)受控交易各参与人之功能及风险分析;
(3)可比较程度分析;
(4)可比较对象之选定;
(5)最适常规交易方法之选定;
(6)受控交易其他参与人採用之订价方法;
(7)依最适常规交易方法评估是否符合常规或按常规交易结果调整之情形及
(8)依常规交易原则办理之情形等项目。
稽徵机关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进行调查时,营利事业应于稽徵机关书面调查函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前述规定之文件;其因特殊情形,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者,应于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并以1 次为限。稽徵机关经审阅营利事业所提示之文件,认为有须再提供补充说明及其他必要文件及资料者,营利事业应于1 个月内提供。
- 避风港条款
为减轻纳税义务人之负担,营利事业之受控交易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下者,得以其他较为简单、而足以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常规的文据资料,取代编製正式的移转订价报告:
(1)全年受控交易总额未达新台币2亿元;
(2)全年营业收入淨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以下简称收入总额)未达新台币3亿元;
(3)全年收入总额在新台币3亿元以上,但未达新台币5亿元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i) 未享有租税减免优惠(如5年免税)或申报投资抵减税额在新台币200万元以下。
(ii) 申报扣除前10年亏损金额在新台币800万元以下。
(iii)未与境外关係人交易。
- 个别分析
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7条第3款规定,除个别交易间有关联性或连续性者,得合併相关交易分析外,各类受控交易原则以个别交易为基础,以分析是否符合常规。
- 常规交易方法
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各类受控交易可採用之常规交易方法如下:
常规交易方法
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服务提供
资金使用
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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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较未受控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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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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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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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较利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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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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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常规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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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用常规交易范围
指2个或2个以上之可比较未受控交易,适用相同之常规交易方法所产生常规交易结果之范围。可比较未受控交易之资料如未臻完整,致无法确认其与受控交易间之差异,或无法进行调整以消除该等差异对交易结果所产生之影响者,以可比较未受控交易结果之第25百分位数至第75百分位数之区间为常规交易范围。受控交易以前项资料为基础之交易结果在常规交易范围之内者,视为符合常规,无需进行调整;在常规交易范围之外者,如属纳税义务人规避或减少其在境内纳税义务之情形,则调整受控交易之交易结果。
(2)同业利润标准所得额
营利事业未依规定提示文件或未能提示者,稽徵机关得依查得之资料,依规定核定之。其无查得之资料且营利事业未提示之文件,稽徵机关得依所得税法第83条25及其施行细则第81条26规定,就该部分相关之营业收入淨额,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营利事业拒不提示之文件为关係其所得额之资料、文件者,稽徵机关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6条规定办理。
- 预先订价协议
营利事业与其关係人进行交易,符合下列各款条件者,得由该营利事业依规定,向该管稽徵机关申请预先订价协议,议定其常规交易结果:
(1)申请预先订价协议之交易,其交易总额达新台币5亿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额达新台币2亿元以上;
(2)前3年度无重大逃漏税情事;
(3)已备妥相关文件资料(包含已完成规定之移转订价报告);
(4)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条件。
前项预先订价协议之适用期间,以申请年度起3年至5年为限。但申请交易之存续期间较短者,以该期间为准。但若申请人已确实遵守预先订价协议之各项条款者,得于适用期间届满前,检附足资证明影响预先订价协议内容之相关事实与环境未发生实质变化之资料,向该管稽徵机关申请延长适用期间,经该管稽徵机关审核同意者,得再签署预先订价协议。但延长之期间,不得超过5年。
申请人应于适用预先订价协议各该课税年度之结算申报期间内,向主管稽徵机关提出执行预先订价协议之年度报告,并依规定保存规定之文件及报告。
依所得税法第43之2规定,营利事业对关係人负债占业主权益超过3:1 者,超过部分所衍生之利息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关係人的定义和移转订价查核准则所採取的认定方式相同。
预计2021年正式生效之反避税要点如下:
- 受控外国公司
为避免营利事业国外转投资企业,将盈馀保留不分配,以递延台湾所得税,将参考国际之受控外国公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法则,规定营利事业持有国外关係企业之股权符合规定条件者,应採权益法认列投资收益;该关係企业实际分配盈馀时,免再重複计入所得额课税。
- 实际管理处所
参考其他国家立法例,于所得税法增订按实际管理处所认定居住者公司及课税规定。当外国营利事业之实际管理处所係在台湾境内者,在税法上将被视为台湾的居住者公司(即总机构在台湾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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