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分公司(正式名为非香港公司)是外国公司的业务在香港的延伸,为非独立法人团体。也就是说,分公司在无法独立承担其债务及责任的情况下,其外国总公司必须承担其香港分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另外,如果香港分公司与其业务合作伙伴之间有任何争议,业务合作伙伴可以在香港起诉外国公司。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的资产将不受保护。
香港子公司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即使外国公司全资拥有,仍然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其外国总公司无须承担其香港子公司的损失和债务。因此,即使其中一家公司被起诉,其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资产也受到保护。
由于香港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团体,因此不适用香港《公司条例》就本地公司组织架构所作出的各项规定,例如分公司没有股东、董事、公司秘书及注册地址。也就是说,外国公司无需为其非香港公司任命董事和公司秘书。此外,香港《公司条例》并没有对分公司作出备存重要控制人名册的规定,因此也无需委任指定代表。
与香港分公司相反,香港子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应遵从香港《公司条例》的各项规定,例如最少一名股东并至少认购一股、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一名公司秘书(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一名指定代表及一个香港地址作为注册地址。
香港分公司是外国公司在香港延伸,分公司只能从事其外国总公司公司章程或附例中经营范围内授权的经营活动,不能经营与其外国总公司业务无关之活动。
香港子公司则可经营业务任何业务,除非在香港子公司成立时有清楚规定可进行的业务范围。
无论是香港分公司还是香港子公司,如其拟经营的业务属于受法律规管之业务而需要额外牌照或许可,则仍然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取得该等牌照及许可。
例如,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如拟于香港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需向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申请一个第九类牌照。如拟开设旅行社,则需要根据《旅行代理条例》,向旅行代理商注册处申请旅行代理商牌照。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分公司除非其外国总公司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应对其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否则无需聘请审计师审计其年度财务报告。
而一家由外国公司全资拥有并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必须委任一家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或一名在香港执业的会计师作为其审计师并安排其年度财务报告由审计师进行审计。
就税务方面而言,香港分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能享受的税务优惠基本上是相同的,除了香港与其他管辖区签署的免双重征税协议优惠。总括而言,银行及保险金融机构为了直接以外国总公司的名义申请特许行业的经营牌照,从而偏好于香港以分公司的形式登记注册,而对于其他绝大部份的外国公司则会选择在香港注册成立子公司,因为其业务独立性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无论是香港分公司还是香港子公司,均需按两级制利得税税率(8.25%及16.5%)计算及缴纳利得税。分公司也有资格获得香港政府不时向本地公司提供的退税或税务优惠。
但是,由于香港分公司不是香港税务居民或香港分公司不是税务条约规定的收入最终受益人,因此无法获得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签署的免双重征税协议优惠。
项目 |
子公司 |
分公司 |
公司名称 |
无需与其外国母公司相同 |
应与其外国总公司保持一致 |
允许进行的活动 |
可从事所有商业活动 |
应与外国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 |
适用主体 |
适用于希望扩大在香港业务和/或进一步扩大到中国和其他亚洲市场的本地或外国公司 |
适用于希望在香港扩展业务的外国公司 |
缺点 |
有持续合规义务,例如财务报告,审计,周年股东大会等 |
有持续合规义务,例如财务报告 |
拥有权 |
可以是100%外国或本地拥有 |
100%由外国公司拥有 |
独立法人实体 |
是 |
否 |
成员人数上限 |
有,最多50人 |
没有 |
最低设置要求 |
最少一位个人或公司实体股东(允许100%本地或外国拥有)。必须最少有一位自然人董事 |
必须有一位香港代理人/代表 |
有限责任 |
责任止于子公司 |
责任伸延至外国公司 |
是否需要准备审计报告 |
需要由香港持牌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
不需要,除非外国公司根据当地法律应审计其年度财务报告 |
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给公司注册处 /税务局 |
不需要/需要 |
不需要/需要 |
税务安排 |
可能有资格成为香港税务居民,因而可以享受本地公司税务优惠 |
通常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不适用本地税务优惠 |
免双重征税协议 优惠 |
通常享受免双重征税协议优惠 |
不能享受免双重征税协议优惠 |
税务优惠 |
符合两级制税率资格 |
符合两级制税率资格 |
银行账户 |
可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 |
可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 |
有效期 |
永久直至注销 |
永久直至注销 |
雇用员工 |
雇用本地或外国员工没有任何限制 |
雇用本地或外国员工没有任何限制 |
委任人员 |
必须委任最少一名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 |
必须委任最少一名本地授权代表 |
委任指定代表 |
必须委任一名本地居民出任指定代表 |
不需要 |
主要监管部门 |
香港公司注册处(CR) |
香港公司注册处(C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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