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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指南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指南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境外投资。为规范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相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委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前述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在向境外企业出资前,中国企业还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启源特编制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指南如下,以供有境外投资计划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

根据中国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不涉及前述情形的境外投资则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须申请境外投资核准:

  1. 在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境外投资
    敏感国家或地区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或地区。

  2. 投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
    敏感行业包括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

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下境外投资不予核准或备案:

  1. 境外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金融行业(即银行、保险、证券等)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2. 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酒庄等领域暂不予核准或备案;
  3.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暂不予核准或备案;
  4.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不予核准或备案;
  5. 运用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不予核准或备案;
  6.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不予核准或备案;
  7.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不予核准或备案;
  8.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不予核准或备案。

通常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商务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准或备案,但以下四种情形除外:

  1.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
  2. 为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3. 最终控制的资产在境内的境外投资,为其境外设立第一层级平台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4. 为境外发债目的设立的投资平台(境内投资主体应事先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备案确认文件)。

商务部门核准的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备案的法定办结时限则为3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间以具体受理部门的办理时限为准。

完成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商务主管部门会向中国企业签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有实际开展境外投资的,即未前往其开户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境外企业完成注册后,境外企业的中方负责人须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等资料,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完成报到后须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的回执联原件交回境内商务主管部门保存。

二、
发改委核准备案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也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备桉管理的范围是境内企业在境外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中国企业应在其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发改委核准的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备案的法定办结时限则为7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间以具体受理部门的办理时限为准。

发改委签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也是2年。如需延长有效期限,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

三、 外汇

中国企业在完成发改委及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在向境外出资前,应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中国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境外。外汇登记的办结时限以具体开户行的办理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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