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
一、 |
征税原则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者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者被视为收到的收入,都被归属于新加坡的收入,应在新加坡进行申报纳税。反之,如果该收入源自于新加坡境外,或者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不被视为新加坡的收入,则不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根据上述原则,凡是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受雇所得均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即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期间所获得的受雇所得进行申报及纳税,而不论该个人是否为新加坡居民,也不论该所得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相应的,个人获得来源于境外的受雇所得不必在新加坡课税,但如果来源于境外之所得是透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得的,则不适用豁免条款而应被课税。 |
二、 |
税务年度 新加坡的税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纳税人应就本税务年度所取得的收入,在本税务年度完结后的次年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进行申报纳税。 |
三、 |
征税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个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虚拟货币、股权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福利是雇员在新加坡因任职受雇从其雇主取得的收益或利益,根据新加坡的所得税法,某些实物福利对雇员而言,可能属于应税所得。通常,实物福利都有对应的特别减免规定,因此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例如雇主提供的汽车和住房等等。 |
四、 |
申报责任 凡是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了应税收入的纳税人,都应该主动在指定期间内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即使该年收入不超过新加坡币20,000元,没有应缴税款,但仍然需要申报。除非纳税人收到税务局无需申报的书面通知。 |
第二节 新加坡税务居民 |
一、 |
税务居民的判定 在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表一:外籍人士被认定为税务居民的条件和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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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新加坡居民个人纳税人需要就其应税所得乘以适当税率得出之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是个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所得净额。纳税人可以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其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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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所得税税率 税务居民个人的所得税以上一年的收入减除相应的免除事项后以累进方式计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介于2%至22%之间。 税务年度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可获得50%减免,减免上限为新加坡币200元。 表二:新加坡居民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税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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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免征额 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每年新加坡币20,000元,年应税收入为新加坡币20,000元或以下的税率为零,免征税,纳税人仅需就年应税收入超过新加坡币20,000元的部份按照对应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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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税务减免 新加坡税务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纳税人在报税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 表三:个人所得税减免额(适用于2019及以后税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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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加坡非税务居民 |
一、 |
非税务居民定义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会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在其后的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该外籍人士满足了税务居民的认定条件,则应以税务居民身份纳税。 非税务居民如果一年内在新加坡受雇不到60天,其取得的雇佣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该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公司的董事、演艺人员以及专业人士包括专家、顾问等,董事费及其他收入适用22%的税率,亦无资格享受税收减免。 如果非税务居民一年内在新加坡的居留期间为61天至182天,其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所有收入均需课税,并且无资格享受税收减免。其中薪金所得适用15%的税率,或适用税务居民的累计税率,以较高者为准。董事费及其他收入适用22%的税率。 表五:外籍人士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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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税务居民转换为税务居民身份 外籍个人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后,在其后的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该外籍人士满足了税务居民的认定条件,则应以税务居民身份纳税。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标准为:
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进行首次税务申报时,只要该外籍人士于上一个税务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少于183天,就会先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申报纳税。该外籍人士在其后年度的居住时间及条件一旦达到了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应向税务局申请将其非税务居民身份更改为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纳税。纳税人可以就以前年度应交税款向税务局申诉,要求进行追朔调整,并申请税款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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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所得税税率 表六:新加坡非税务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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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优惠政策 |
一、 |
新加坡境外所得免税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出之指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工作的雇员从海外赚取的所得,不属于新加坡应税所得,无须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不应课税。但是,如有下列情况,则海外所得即属于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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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通常居民计划 新加坡政府于2002年推出“非通常居民计划”(Not Ordinarily Resident,简称NOR)。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通常居民计划”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时间计算其应税所得。并且,该等人士还可以享受针对上任前所得(pre-assignment income)及退休金供款的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取得为期五年的“非通常居民”身份:
根据“非通常居民计划“的居民雇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
时间分摊优惠同时适用于现金补贴和实物福利,董事费和雇主为雇员缴纳及承担的新加坡税款除外。 新加坡政府在其2019年财政预算中宣布,现行非通常居民计划将停用。最后一个非通常居民计划中的“非通常居民身份”有效的连续5年期,是从2020年至2024年。现行有效的“非通常居民身份”将自然延续至其身份失效为止。 |
三、 |
区域代表计划 区域代表计划是新加坡政府针对受聘于新加坡境外公司、薪酬由境外公司负担、以及工作责任涵盖新加坡以外的地区的人士而设的税务宽免计划。该等人士的雇佣合同必须涵盖多于一个地区(国家)。 区域代表需要根据其在新加坡居住的时间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等人士必须备存其旅行日程表。该日程表需包含每次离开及进入新加坡的日期及出访之目的地。在计算新加坡的居住天数时,在新加坡居住不足一天也算一天。 在区域代理被视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其应纳税所得额将以累进税率计算,并且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否则将适用非税务居民的纳税规则。 |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
一、 |
个人所得税申报 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新加坡政府的在线系统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如果选择以纸质方式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或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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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税款缴纳 如果纳税人同意评税通知书所示的缴纳金额,则应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30天之内缴纳税款。即使纳税人已经向税务局提出反对,除非获得税务局的同意,否则仍应该在评税通知书所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税款。 新加坡税务局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以协助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 GIRO (General Interbank Recurring Order)是税务局推荐的方式。纳税人通过GIRO可以直接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支付税款,方便快捷,还可以申请免息分期付款。首次使用的纳税人需要填写Master GIRO Application Form 进行申请。 |
参考资料: | |
1、 |
新加坡公司注册套装 #SGLLC03 |
2、 |
新加坡子公司与分公司比较 |
3、 |
(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持续维护责任指引 |
4、 |
新加坡消费税(GST)简介 |
5、 |
新加坡公司代理董事/股东/代理人服务 |
6、 |
新加坡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指引 |
7、 |
新加坡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 |
8、 |
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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