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新加坡  新加坡税务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简介 

知识库

分享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简介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简介

新加坡是全世界税率最低的发达国家之一,被公认为“全球合法避税天堂”。新加坡的低税率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及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是其成为海外投资和移民全球十大首选地之一的主要原因。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最高为17%,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最高不超过22%,并且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

本文主旨在于简要介绍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税率、税务居民的判定以及申报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以供给考虑投资和移民到新加坡的启源客户作为参考资料。在修订和发布本简介时,本所已经考虑了截至于2020年2月28日有效之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财政预算案公布的相关政策。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为全球最低之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并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因而个人是否会被判定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是影响其在新加坡税负的首要因素。税务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以上一年的收入减除相应的免除事项以累进方式计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介于2%至22%之间。非税务居民没有免税抵减额,统一适用22%的个人所得税率。此外,来源于新加坡的雇佣所得以统一按15%的税率计算,与按新加坡税务居民的累进税率计算两者孰高为准。详情请参阅本文“第二节新加坡税务居民”和“第三节新加坡非税务居民”。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针对跨区域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非通常居民计划及区域代表计划。符合该等计划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时间计算其应税所得,以及在退休金供款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详情请参阅本文“第四节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其所得税申报表,并应在收到税务局发出之评税通知书发后的30天之内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新加坡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所计算的应纳税金额,纳税人应该在评税通知发出日期后的3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出反对。详情请参阅本文“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
征税原则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者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者被视为收到的收入,都被归属于新加坡的收入,应在新加坡进行申报纳税。反之,如果该收入源自于新加坡境外,或者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不被视为新加坡的收入,则不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根据上述原则,凡是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受雇所得均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即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期间所获得的受雇所得进行申报及纳税,而不论该个人是否为新加坡居民,也不论该所得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相应的,个人获得来源于境外的受雇所得不必在新加坡课税,但如果来源于境外之所得是透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得的,则不适用豁免条款而应被课税。

二、
税务年度

新加坡的税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纳税人应就本税务年度所取得的收入,在本税务年度完结后的次年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进行申报纳税。

三、
征税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经营所得、佣金,及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
  3. 投资所得(如物业出租收入等)
  4. 其他所得(如年金、特许权使用费、中奖等偶然所得或信托收入等)

个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虚拟货币、股权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福利是雇员在新加坡因任职受雇从其雇主取得的收益或利益,根据新加坡的所得税法,某些实物福利对雇员而言,可能属于应税所得。通常,实物福利都有对应的特别减免规定,因此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例如雇主提供的汽车和住房等等。

四、 申报责任

凡是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了应税收入的纳税人,都应该主动在指定期间内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即使该年收入不超过新加坡币20,000元,没有应缴税款,但仍然需要申报。除非纳税人收到税务局无需申报的书面通知。

第二节  新加坡税务居民

一、
税务居民判定

在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1. 居住于新加坡的新加坡公民(SC)和永久居民(SPR)。
  2. 一个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3. 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在新加坡累计居住183天或以上,并且相关雇佣合同跨越该两个年度的外籍人士。
  4. 连续三年居住于新加坡的外籍人士。

表一:外籍人士被认定为税务居民的条件和税务影响

在新加坡居住期间(含工作)

税务居民身份

税务影响

一个年度内至少居住183天

该年度为税务居民

收入按累进税率纳税

可以申请税务减免

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至少居住183天,

并且相关雇佣合同跨越该两个年度

该两个年度都为税务居民

连续三年居住

该三个年度都为税务居民



二、 个人所得计算方法

新加坡居民个人纳税人需要就其应税所得乘以适当税率得出之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是个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所得净额。纳税人可以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其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 Taxable Income
=
总收入Income - 支出Expenses - 捐献Donations - 个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
法定所得Statutory Income- 捐献Donations - 个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
应评税所得额Assessable Income- 个人扣除Personal Reliefs

三、 所得税税率

税务居民个人的所得税以上一年的收入减除相应的免除事项后以累进方式计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介于2%至22%之间。

税务年度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可获得50%减免,减免上限为新加坡币200元。

表二:新加坡居民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税务年度)

应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税额(新加坡币)

首20,000元

之后的10,000元

0

2

0

200

首30,000元

之后的10,000元

-

3.50

200

350

首4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7.00

550

2,800

首8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11.5

3.350

4,600

首12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15

7,950

6,000

首16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18

13,950

7,200

首20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19

21,150

7,600

首24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19.5

28,750

7,800

首280,000元

之后的40,000元

-

20

36,550

8,000

首320,000元

之后的320,000元

-

22

44,550



四、 免征

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每年新加坡币20,000元,年应税收入为新加坡币20,000元或以下的税率为零,免征税,纳税人仅需就年应税收入超过新加坡币20,000元的部份按照对应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 税务减免

新加坡税务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纳税人在报税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

表三:个人所得税减免额(适用于2019及以后税务年度)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额 (新加坡元)

1

课程费用减免

实际花费的课程费,上限5,500元

2

公积金现金填补减免

个人和家庭的减免每年分别不超过7,000元

3

公积金减免

上限为17个月的公积金供款上限。现时公积金供款上限为每个月6,000元

4

收益收入减免

上限:55岁以下1,000元、55岁到59岁6,000元以及60岁及以上8,000元。或;

残疾人士上限:55岁以下4,000元、55岁到59岁10,000元和60岁及以上12,000元

5

残障兄妹减免

每个5,500元

6

家长/残疾家长减免

家长:与父母同住9,000元,不与父母同住5,500元

残疾家长:与父母同住14,000元,不与父母同住10,000元

7

合资格/残障子女减免

合资格子女:每个4,000元

残障子女:每个7,500元

8

战备军人减免

1,500元到3,000元

战备军人的妻子和父母分别享有750元

9

在职母亲子女减免

第一个孩子享有的减免为母亲总收入的15%,第二个孩子为20%,第三个及以后的孩子则为25%。所有子女的减免总和不能超过母亲收入的100%。

针对每个孩子申请的合资格/残障/在职母亲子女减免的总和最高为新加坡币50,000元

10

祖父母减免

最高减免额不超过3,000元

11

外籍女佣减免

每位外籍女佣相等于两倍女佣税的减免

12

配偶/残疾配偶减免

已婚人士最高减免额为2,000元,合法分居人士以实际支出,或2,000元,以较低者为准。或;

已婚人士的残疾配偶最高减免额为5,500元,或实际支出,以较低者为准

13

人寿保险减免

最高减免额为5,000元与公积金缴交额的差额,或不超过投保额的 7 %,或已偿还的保险费,以较低者为准。

14

退休辅助计划减免

纳税人绝对收入的15%,绝对收入不得多于17个月的公积金供款工资上限。目前减免上限为新加坡币15,300元


1、
课程费用减免Course Fees Relief

课程费用减免是给予那些参加研讨会、会议或课程,以提升个人能力或相关工作领域的技能、知识的受雇人士。在理工学院或大学就读的全职学生、假期打工或参加工业实习的学生,或消遣娱乐课程则不能申请该项减免。

参加课程所获得的技能必须与在职的工作或行业内某领域相关。课程提供方必须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无论参加课程、研讨会和会议的数量多少,纳税人最多可申请每年新加坡币5,500元的课程费用减免。

2、 公积金现金填补减免 CPF Cash Top Up Relief

如果纳税人持有新加坡身份证,且纳税人本人或雇主在公积金最低存款额填补计划下为退休账户进行了现金填补,纳税人可申请公积金填补减免。如果纳税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或者兄弟姐妹在此前一年的收入不足新加坡币2,000元,纳税人为他们填补了公积金最低存款额,则可申请额外减免。

减免数额以对公积金的现金填补数额为依据,但个人和家庭的减免每年分别不超过新加坡币7,000元。此项减免是根据公积金局的记录自动进行的,纳税人无需申请。

3、 公积金减免 CPF Relief

受雇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对雇员公积金强制缴交部分,或缴交给受批准的退休基金或福利基金的金额申请公积金减免。公积金减免上限为17个月的公积金供款上限。现时公积金供款上限为每个月新加坡币6,000元。

如果纳税人的雇主参与了“雇用入息自动纳入计划AIS”,这项减免会自动扣除,无需申请或者递交。

4、 收益收入减免 Earned Income Relief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从工作、退休金、投资交易、商业活动、专业或职业得到收入,就可以获得收益收入减免。此项减免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益自动获得,其上限分别为新加坡币1,000元(55岁以下)、6,000元(55岁到59岁)以及8,000元(60岁及以上)。如果纳税人不幸患有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并影响到工作能力,则减免顶限将提高到4,000元(55岁以下)、10,000元(55岁到59岁)和12,000元(60岁及以上)。

5、 残障兄妹减免 Handicapped Brother/Sister Relief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因照顾同住在新加坡的自己或配偶的残障(精神/身体上)兄弟/姐妹而花费至少新加坡币2,000元,则可申请此项减免。但若已经有其他人针对该残障兄弟/姐妹提出了此项减免申请,纳税人将不能再申请。纳税人可针对每位残障兄弟/姐妹申请新加坡币5,500元的减免。

6、 家长/ 残疾家长减免 Parent/Handicapped Parent Relief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因照顾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而花费至少新加坡币2,000元,纳税人即可申请父母/残疾父母减免。非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受养人,在上一年度须年满55周岁。此外,受养人在上一年度的收入应不超过新加坡币4,000元。

如果有其他纳税人对同一受养人提出此项申请,则纳税人应先就减免额分配自行商议达成共识,然后各自于申报时提出申请扣除。

表四:纳税人最多可针对两位受养人申请下列数额的减免

减免类别

与父母同住(新加坡元)

不与父母同住(新加坡元)

家长减免

9,000

5,500

残疾家长扣税

14,000

10,000


7、 合资格子女/残障子女减免Qualifying/Handicapped Chid Relief (QCR/HCR)

如果纳税人的子女未婚、且未满16岁或全职读书,家长可申请合资格子女减免(QCR)。如果子女有残障或智障、未婚,且上一年度的收入少于新加坡币2,000元,家长可申请残障子女减免(HCR)。 合资格子女减免额为每个孩子新加坡币4,000元,残障子女减免额为每个孩子新加坡币7,500元。

合资格子女减免(QCR)和残障子女减免(HCR)不能同时申请,一名子女只能申请合资格子女减免(QCR)或残障子女减免(HCR)中的一项。夫妻可共享减免额。

8、 战备军人减免 NSman Relief (Self, Wife & Parent)

为表彰战备军人(NSmen)的贡献,所有已完成全职国民服役的战备军人,可享有战备军人减免。减免额取决于战备军人是否每年回营受训或参加其他活动,以及是否为关键指挥人员或是否拥有关键职务。减免额范围为新加坡币1,500元到3,000元。

另外,战备军人的妻子和每个父母都分别享有750元的减免,以感谢他们对战备军人的支持。无论子女中有几名战备军人,每名家长享有最高新加坡币750元的减免。这项减免将根据国防部的记录自动减免,无需申请。

9、 在职母亲子女减免Working Mother's Child Relief(WMCR)

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的在职母亲,如果其子女是新加坡公民,可在合资格子女减免(QCR)和残障子女减免(HCR)之外,再享有在职母亲子女减免。

从2009税务年度起,在职母亲第一个孩子享有的减免为母亲总收入的15%,第二个孩子为20%,第三个及以后的孩子则为25%。所有子女的在职母亲子女减免(WMCR)总和不能超过母亲收入的100%。针对每个孩子申请的合资格子女/残障子女减免(QCR/HCR) 及在职母亲子女减免WMCR的总和最高为新加坡币50,000元。

10、 祖父母减免 Grandparent Caregiver Relief

凡是让自己/丈夫/前夫的父母或祖父母帮忙照顾12岁或以下孩子的在职母亲(无论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可享有新加坡币3,000元的祖父母减免。但如果已有其他人针对该父母或祖父母提出了此项减免申请,在职母亲将不能再申请。此外,父母或祖父母在上一年度必须是未从事过投资交易、商业活动、执业人士,也未曾获得雇佣。

11、 外籍女佣税减免 Foreign Maid Levy Relief (FML)

已婚、分居、离婚或丧偶的女性纳税人,若在上一年度聘请了外籍女佣,可享有外籍女佣税(FML)减免。无论纳税人自己或是其丈夫支付女佣税,她都可对每位外籍女佣申请相等于两倍女佣税的减免。

12、 配偶/残疾配偶减免 Spouse/Handicapped Spouse Relief

如果分居的妻子在上一年度的生活费(包括赡养费/离婚赡养费)由丈夫支付,且收入不超过新加坡币4,000元,丈夫可享有“妻子减免”。妻子减免金额上限为新加坡币2,000元。合法分居者也能享受这项减免,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不得超过新加坡币2,000元。

残疾配偶减免金额上限为新加坡币5,500元。如果纳税人已申请过残疾配偶减免、或他人已以其妻子/前妻的名义申请了此项减免,纳税人就不能再申请这项减免。

13、 人寿保险减免 Life Insurance Relief

若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公积金储蓄少于新加坡币5,000元,则纳税人可对为自身或妻子所购买的所有人寿保险保费申请减免。最高减免额为5,000元与公积金缴交额的差额,或不超过投保额的 7 %,或已偿还的保险费,以更低者为准。

14、 退休辅助计划减免 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 (SRS)

纳税人开设退休辅助计划(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 Account,简称SRS)账户,可享有减免。这项减免将根据纳税人的SRS自动减免,无需申请。退休辅助计划减免之金额为纳税人绝对收入的15%,且绝对收入不得多于17个月的公积金供款工资上限。

目前公积金供款工资上限为新加坡币6,000元/月,即每年绝对收入不得多于新加坡币102,000元,退休辅助计划减免金额上限为新加坡币15,300元。

第三节  新加坡非税务居民

一、
非税务居民定义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会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在其后的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该外籍人士满足了税务居民的认定条件,则应以税务居民身份纳税。

非税务居民如果一年内在新加坡受雇不到60天,其取得的雇佣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该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公司的董事、演艺人员以及专业人士包括专家、顾问等,董事费及其他收入适用22%的税率,亦无资格享受税收减免。

如果非税务居民一年内在新加坡的居留期间为61天至182天,其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所有收入均需课税,并且无资格享受税收减免。其中薪金所得适用15%的税率,或适用税务居民的累计税率,以较高者为准。董事费及其他收入适用22%的税率。

表五:外籍人士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的税务影响

居留或工作

税务影响

受雇60天或以下

短期雇佣所得免税。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公司董事、公众艺人及专业人士;

基于新加坡的雇佣合同而离开新加坡,在此情况下,包括在新加坡境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内的所有收入都应在新加坡全额纳税;或

董事费及其他收入适用22%的税率。


61天至182

薪金所得适用15%的税率,或适用税务居民的累进税率,以较高者为准。

董事费及其他收入适用22%的税率。

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二、 非税务居民转换为税务居民身份

外籍个人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后,在其后的某个特定的税务年度,如果该外籍人士满足了税务居民的认定条件,则应以税务居民身份纳税。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标准为:
  1. 一个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公司董事除外)。或;
  2. 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183天或以上,并且相关雇佣合同跨越该两个年度。或;
  3. 连续三年居住于新加坡。

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进行首次税务申报时,只要该外籍人士于上一个税务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少于183天,就会先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申报纳税。该外籍人士在其后年度的居住时间及条件一旦达到了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应向税务局申请将其非税务居民身份更改为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纳税。纳税人可以就以前年度应交税款向税务局申诉,要求进行追朔调整,并申请税款多退少补。

三、 所得税率

表六:新加坡非税务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所得性质

非居民税率/预提税税率

1

董事费

22%

2

以非居民专业人士身份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例如顾问、训练员及教练等)

总收入的15% 或净收入的22%

3

以非居民公众表演者身份从事活动取得的收入(例如演员、音乐家、体育运动员等)

10% 减免税率

4

其他收入,例如新加坡物业的租金收入

22%

5

非新加坡公民补充退休金计划的提现收入

22%

6

利息、版权收入等 

扣减后预提税税率(受条件限制):

利息:15% 

版权:10%,或

如果扣减后预提税税率不适用:22%

7

退休金

22%


第四节  税收优惠政策

一、
新加坡境外所得免税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出之指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工作的雇员从海外赚取的所得,不属于新加坡应税所得,无须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不应课税。但是,如有下列情况,则海外所得即属于应税所得:
  1. 所得来源于纳税人的海外工作,而该海外工作与该纳税人的新加坡工作有关。即,海外工作属于该纳税人新加坡工作的一部分。
  2. 来源海外的所得是通过在新加坡的合伙生意获取的收入。
  3. 纳税人代表新加坡政府在海外工作。

二、 非通常计划

新加坡政府于2002年推出“非通常居民计划”(Not Ordinarily Resident,简称NOR)。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通常居民计划”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时间计算其应税所得。并且,该等人士还可以享受针对上任前所得(pre-assignment income)及退休金供款的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取得为期五年的“非通常居民”身份:
  1. 在其计划申报该资格的纳税年度中必须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2. 在其计划申报该资格的纳税年度的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不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3. 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过90个工作日以上(日历年)
  4. 个人受雇所得至少为新加坡币160,000元;

根据“非通常居民计划“的居民雇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
  1. 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
  2. 雇主对非强制性海外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免税(某些例外),免税以中央公积金(CPF)规定的“普通”和“额外”工资的最大缴费限额为限。

时间分摊优惠同时适用于现金补贴和实物福利,董事费和雇主为雇员缴纳及承担的新加坡税款除外。

新加坡政府在其2019年财政预算中宣布,现行非通常居民计划将停用。最后一个非通常居民计划中的“非通常居民身份”有效的连续5年期,是从2020年至2024年。现行有效的“非通常居民身份”将自然延续至其身份失效为止。

三、 区域计划

区域代表计划是新加坡政府针对受聘于新加坡境外公司、薪酬由境外公司负担、以及工作责任涵盖新加坡以外的地区的人士而设的税务宽免计划。该等人士的雇佣合同必须涵盖多于一个地区(国家)。

区域代表需要根据其在新加坡居住的时间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等人士必须备存其旅行日程表。该日程表需包含每次离开及进入新加坡的日期及出访之目的地。在计算新加坡的居住天数时,在新加坡居住不足一天也算一天。

在区域代理被视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其应纳税所得额将以累进税率计算,并且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否则将适用非税务居民的纳税规则。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
个人所得税申报

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新加坡政府的在线系统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如果选择以纸质方式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或之前提交。

1、
雇用入息自动纳入计划

如果雇主参加了“雇用入息自动纳入计划“,则其雇员无需再就从该雇主取得的所得另行提供申报表。雇主会于每年3月1日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每一位雇员的雇佣所得的相关数据,而该数据将自动被包含在其对应雇员的评税通知书之中。当然,
如果雇员收到税务局的申报通知书,要求申报其他所得税(例如租金所得),则该雇员仍需要根据要求在指定日期提交申报表。

2、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通知

如果纳税人收到新加坡税务局以信函、表格或短信通知要求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不论其是否已参加“雇用入息自动纳入计划“,也不论上一个年度有没有应税收入,纳税人都必须根据该通知所载的指定日期或之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3、 评税通知书

完成申报后,纳税人会于每年的4月底至9月份收到新加坡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Notice of Assessment, NOA)或税单(tax bill)。一般情况下,评税通知书的计算依据是“雇用入息自动纳入计划“所示之入息及前一年的减免额。税务局可能会根据纳税人是否满足相关条件而对该等减免做出调整。

纳税人有责任确保评税通知书的正确性。如果有其他收入没有列在评税通知书之内,或者列于评税通知书的减免并不准确,纳税人应在评税通知书发出的30天之内通知税务局。

于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myTax Portal验证其自动包含信息的详细数据,并预览评税通知书(PNOA):
(1) 如果预览评税通知书正确无误,则可以要求税务局提前发出评税通知书。
(2) 如果预览评税通知书有不正确之处,则可以在线提交一份申报表以修订错误的信息。

4、 反对评税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新加坡税务局所发出之评税通知书所计算的应纳税金额,应该在评税通知发出日期后的3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出反对。反对通知必须清楚注明反对之理由。如果纳税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反对,则代表其同意税务局之计算,而该应纳税金额则是最终及决定性的评税。

二、 缴纳

如果纳税人同意评税通知书所示的缴纳金额,则应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30天之内缴纳税款。即使纳税人已经向税务局提出反对,除非获得税务局的同意,否则仍应该在评税通知书所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税款。

新加坡税务局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以协助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 GIRO (General Interbank Recurring Order)是税务局推荐的方式。纳税人通过GIRO可以直接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支付税款,方便快捷,还可以申请免息分期付款。首次使用的纳税人需要填写Master GIRO Application Form 进行申请。

参考资料:
1、
新加坡公司注册套装 #SGLLC03
2、 新加坡子公司与分公司比较
3、 (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持续维护责任指引
4、 新加坡消费税(GST)简介
5、 新加坡公司代理董事/股东/代理人服务
6、 新加坡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指引
7、 新加坡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
8、 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简介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下载: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简介 [PDF]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