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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台湾个人所得税亦称为“综合所得税”,指台湾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课征对象仅限于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有所得。综合所得税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加以合并,减除不同的免税额和扣除额后,按确定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对居住者一般按累进税率征税,对非居住者按通常税率征税。

一、  税基

台湾的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属地主义」,除下列例外,只对个人的台湾来源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

  1. 台湾公民如有中国大陆来源所得(例如:大陆工作之薪资),应缴纳台湾所得税,但在大陆已纳之所得税得依法抵扣。
  2. 台湾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须依最低税负制,计算所得基本税额。

二、  居住者之课税方式

台湾境内居住者之个人,系指下列两种:

  1. 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于境内者。例如:台湾公民。
  2.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个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例如: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之外籍人员。

台湾境内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所得税。居住者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合并申报。计算应税所得时,居住者可将免税额及扣除额自应税所得中减除。

  1. 免税额

    自2019年起,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为每人新台币(以下同)88,000元。但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者,免税额增加50%,而为132,000元。

  2. 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得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外,并减除特别扣除额,下表为申报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之额度:

    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扣除额适用额度

    项目

    金额(新台币)

    标准扣除额

    单身者

    每人120,000

    夫妻合并申报者

    每户240,000

    列举扣除额

    捐赠

    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及政府之捐献,不受限制。

    保险费

    每人最高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限制。

    医疗及生育

    依凭证核实认定

    灾害损失

    依凭证核实认定

    购屋贷款利息

    每户最高300,000

    房租支出

    每户最高120,000

    财产交易损失

    不得超过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

    每人最高200,000元。有薪资所得者,其全年薪资所得总额未达薪资特别扣除额者,仅得就其全年薪资所得总额全数扣除。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每户最高270,000元。但依「邮政储金汇兑法」 35规定免税之存簿储金利息及所得税法规定分离课税之利息不包括在内。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

    每人200,000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

    每人最高25,000元为限。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补助者,不得扣除。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

    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120,000元。(2)

    长照特别扣除

    纳税义务人列报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无论是否聘雇外劳、入住长照机构或由家人自行照顾,都可以扣除,不须任何凭证,每人120,000元。

    (2)


    注1:若列举扣除额之各列报项目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较有利。

    注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①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或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额之适用税率在20%以上(选择股利及盈余按28%单一税率分开计税者亦同)。②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规定之扣除金额670万元。

  3. 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税之税率系采超额累进税率,2019年度起税率结构如下:

    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

    级距(新台币元)

    税率

    累进差额(新台币元)

    0-540,000

    5%

    0

    540,001–1,210,000

    12%

    37,800

    1,210,001–2,420,000

    20%

    134,600

    2,420,001–4,530,000

    30%

    376,600

    4,530,001以上

    40%

    829,600


三、  非居住者之课税方式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未满183天者,系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系以就源扣缴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就源扣缴即不能享有免税额及扣除额等优惠,而系就其给付额予以扣缴,目前扣缴税率依所得类别一般为20%;至非居住者如有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则应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薪资按给付额扣取18%,如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

非居住者之外籍人员依照其居留天数分别说明课税方式如下:

  1. 境内居留未超过90天者

    若外籍人员于一个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天数合计不超过90天者,其自台湾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视为台湾来源所得。但若取自台湾境内雇主所支付之报酬,则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18%或6%)就源扣缴,不需办理结算申报,亦不适用免税额及扣除额。

  2. 境内居留超过90天而未满183天者

    若外籍人员于一个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天数合计超过90天而未满183天者,非属台湾之居住者,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除签订租税协定且符合协定规范者外,其应纳税额,视为台湾来源所得,分别就源扣缴。

    外籍人员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台湾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属台湾来源所得,应按规定税率(18%或6%;不得享受免税额及扣除额)申报纳税。外籍人员自台湾境内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薪资),如雇主已于支付时依法扣缴18%或6%所得税,则可无须办理结算申报。

四、  最低税负制

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享有所得税法或其他法令所规定之租税减免或奖励,或其基本所得额超过新台币670万元者,则须依最低税负制(即「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其所得基本税额。2019年起所得基本税额计算如下:

所得基本税额
=(综合所得税净额+海外所得+受益人非要保人之保险给付+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扣除额+其他经财政部公告应计入项目–670万)×20%

若计算之所得基本税额超过其原本之应纳税额减除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余额时,则该申报户需缴纳前述计算之所得基本税额。

五、  员工认股权课税问题

财政部已发布解释令,说明员工认股权凭证之课税规定。

  1. 取得境内公司发行之员工认股权

    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个人依公司所定之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系属员工之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之所得额,依法课征所得税。

  2. 取得海外公司发行之员工认股权

    外国公司发行予派驻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之员工及其在台湾境内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员工之认股权凭证,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系属员工之其他所得,应依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额,于认股权执行年度,依法课征所得税:

    其他所得
    =(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认购价格)×(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在台居留天数/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总天数)

    上述公式仅适用于外籍人员,台湾员工应申报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全部差额。若员工于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期间内,未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则无台湾境内来源所得问题。

六、  遗产税及赠与税

凡经常居住台湾境内之台湾居民,应就其在台湾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经常居住于台湾境外之台湾居民,及非台湾居民,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所称经常居住在于台湾境内,系指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者;或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365天者。

  1. 遗产税

    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依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课税财产时价,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为计算基准。被继承人之免税额目前为1,200万元,各项扣除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另被继承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如符合「华侨回国投资其经审定之投资额课征遗产税优待办法」之规定,于遗产中经审定之投资额部分,得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之价值,扣除半数,免征遗产税。

    目前遗产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遗产税应纳税额=(课税遗产总额-免税额-扣除额)×10%-扣抵税额及利息

  2. 赠与税

    一般而言,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赠与税系以赠与人赠与时之课税财产时价,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为计算基准。每位赠与人每年之免税额目前为220万元。而赠与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机关、公有事业机构、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

    目前赠与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赠与税应纳税额=(课税赠与总额-免税额-扣除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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