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简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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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将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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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此种类型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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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WF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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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由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该类型的设立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如上,第1和第4种类型在实务中较为常见。
中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包括(就本文所述及的税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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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共16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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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代征
本文仅述及以下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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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仅针对个人,因此本文将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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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其他税种: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
一、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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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在计算所得时需要考虑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包括收入是否免税,费用的税前扣除是否有限额等等(如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及职工福利费等均有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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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具体定义如下:
(1)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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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在中国,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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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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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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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所得税税率是25%,而所涉及的税收优惠包括如下(仅列举部分实务中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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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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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减税将分不同的层级,但该项政策目前的优惠期限仅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还未出台后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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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以及指定的区域,仍可以申请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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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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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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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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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0%,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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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损失
在中国的企业,其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1)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其亏损弥补的年度可至10年;(2)对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企业,其亏损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 增值税
其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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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即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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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劳务:是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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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该税种下的纳税人又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其中,针对于一般纳税人,其税率根据不同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为13%,9%,6%,而小规模纳税人则统一适用于3%的征收率。此外,针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行为,仍适用5%的征收率。
三、 消费税
其征税环节主要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环节,其税目包括以下15种商品: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烟花爆竹、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如摩托车为比例税率,成品油按单位重量确定单位税额,卷烟和白酒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四、 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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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其所拥有的车辆及船舶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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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印花税是在中国境内订立、领受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保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营业账簿时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0.005%,最高为0.1%,或按件数为计税依据,即每件征收人民币5元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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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税率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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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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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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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即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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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的契税为3%-5%的幅度税率。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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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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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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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人的行为。需注意的是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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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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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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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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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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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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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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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中国的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应预提的所得税额则需要参考该非居民企业所在的居民国是否与中国有双重避税协定,如有,则可直接参考协定中所规范的项目内容及对应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