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登记费及证书
一、 |
一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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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凡于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开始经营业务后的一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违例人士会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 “业务” 是指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会社; 以及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注册的非香港限公司及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 |
二、 |
商业登记证的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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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资或合伙经营的业务 《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规定,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的经营者须于有关业务开始经营起计 1 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 如是独资业务,需填写表格1(a)。 如是合伙业务,则需要填写表格1(c)。 以上表格应与业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一起提交。 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一般不能在留港期间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税务局会要求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为东主或合伙人的业务提供其业务详情,以核实有关申请书上的资料(包括开业日期)。请注意,按《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提供虚假资料,即属犯法,可被罚港币 5,000 元及监禁 1 年。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任何人士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处”) 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申请表格(表格 NNC1 或 NNC1G)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申请表格(表格 NN1),会被视作同时申请商业登记。所以,公司只须就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交付一项申请。 于一站式公司注册服申请时,申请人须向注册处交付以下文件及费用: 本地公司
非香港公司
成立分公司 分公司必须在其开展业务后一个月内填妥表格1(d)到商业登记处登记。 |
三、 |
有效期和商业登记证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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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性 商业登记证通常有效期为1年。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 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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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必须使用商业登记署印制的申请表格IRBR184通知局长,及必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 1 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 6月30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 5月30日以前提出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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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登记的业务,则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该项选择,而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 1 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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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1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如你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你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如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收不到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或遗失了缴款通知书,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换领商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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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身换领商业登记证:请应带同旧商业登记证前往商业登记署,要求补发给一份缴款通知书。如果业务地址已经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业登记署,应同时填妥表格IRC 3111A 通知有关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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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邮递方式换领商业登记证:请将旧商业登记证影印本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寄交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很快便会将一份已收费的商业登记证寄往业务地址。如业务地址已更改,应夹附表格IRC 3111A 通知有关更改。 |
四、 |
商业登记费和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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