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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外商独资企业

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外商独资企业

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是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常用方式,主要原因是代表处设立程序简单。然而,自2010年以来,中国对代表处实施了更多的注册限制和更严格的税收规定,代表处的设立和存续受到限制。从税务角度来看,代表处的税负成本更高。另一方面,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也变得简单明了。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服务型的外商独资企业,而不再是代表处。

主要原因如下:

一、
经营范围

代表处最大的缺点是,除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活动之外,代表处不允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代表处只能从事为总机构联络和推广的活动。代表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商独资企业有权开展更多的业务活动,如咨询、贸易等。外商独资企业的业务范围甚至可以扩大或改变。如果一个服务型外资企业希望扩展到贸易,它可以扩大其业务范围,并且仍然可以包括服务这一项。

二、 雇佣

代表处不得直接雇佣中国员工,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通常,代表处应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根据该服务合同,外事服务单位同意提供服务,代表处同意支付员工雇佣服务的费用。雇佣关系建立后,外事服务单位将按月处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款。此外,除了首席代表之外,总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只能委派1至3名代表。

相比之下,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直接独立地雇佣中国员工,支付工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且在雇佣外国人方面也没有配额。

三、 税负

尽管代表处在中国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活动,但代表处仍然需要纳税。大多数的代表处都是采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式征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代表处的最低核定利润率从10%提高到15%,大大地提高了代表处的税负。如果核定利润率为15%,那么代表处的应纳税额约为经费支出的8.36%。

外商独资企业的税率不同,它根据其营业收入缴纳增值税。它可以从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中扣除费用,并对净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型外商独资企业的税负将远低于代表处。

由于在北京注册的代表处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按核定利润率15%核算,于北京注册的代表处的应纳税额约为经费支出的4.41%。如外国投资方希望通过设立代表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可选择在北京设立此代表处。

四、 注册资本

代表处的主要优点是总机构在申请设立代表处后,无需缴纳注册资本。总机构根据代表处在中国支付工资和其他费用的需要定期汇出经费。

然而,根据新的《公司法》,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已被废除,实收资本登记制度已被认缴资本登记制度取代,公司投资者、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五、 代表处转化为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而代表处不是。没有从代表处到外商独资企业的直接转化。从代表处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实际上需要先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然后注销代表处。

以上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于希望进入中国的外国投资者和已设立的代表处来说,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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