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经营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范围的电信业务
(1)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省市范围内的电信业务
(1)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2)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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