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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团体

香港利得税 - 团体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不论成为法团与否)或团体,而团体凡指任何政治,法人或学术团体,亦指任何不论是否已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联谊会,团契及社团。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香港现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团体或慈善目的。香港税务局一向参照普通法的案例,作为考虑慈善团体或慈善目的的准则。根据过往案例,慈善宗旨包括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及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

除上述准则外,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 88 条的规定,经营业务的慈善团体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维持其免税资格:

它们所经营的业务,须贯彻其规管文书内的慈善宗旨,或该等业务须主要由有关慈善宗旨的受益人所进行;及

该业务所得的利润须纯粹作慈善用途,且大部分须在香港使用。

为保障税收,香港税务局会不时对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团体进行复查,例如要求它们递交账目、财务报告、年报及关乎其活动内容的资料等,以确定它们是否仍然符合条例的规定。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12121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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