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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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只丢失了其中一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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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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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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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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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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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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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不符合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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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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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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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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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已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完成后不填写相对应的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未抵扣、但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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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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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如何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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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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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是电子文件,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冲回,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即可。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专用发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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