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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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雇主(一家新加坡公司)调派我到香港分行担任全职营销经理,我将如何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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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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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阁下获分配到香港全职工作,阁下所从事的是属于「香港受雇工作」,阁下须像香港本地员工一样就其入息全数课缴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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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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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从事「香港受雇工作」,但偶尔需要到新加坡短暂工作,我将如何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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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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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的全数入息须课缴薪俸税。而有关阁下到新加坡短暂工作部分,如阁下已缴纳新加坡税款并能提交税款收据供税务局查核,则该部分收入可豁免在香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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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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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雇于一家新加坡公司,我被分配来香港购货合计45天,我是否须缴纳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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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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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须要。因为阁下到访香港的日数不超过60天,是符合免税条件不用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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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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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被调派到亚洲工作,期间需在不同城市往返工作,当中包括香港,我须怎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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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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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所从事的是属「非香港受雇工作」,您将以「在港逗留日数来征税」的基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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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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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我从事的是属「非香港受雇工作」,但有应缴薪俸税,我是否仍合资格申索薪俸税底下的免税额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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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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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阁下符合申索所列明的条件,您仍可享有适用的免税额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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