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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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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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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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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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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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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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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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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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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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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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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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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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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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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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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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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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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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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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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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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