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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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后,还增加了护理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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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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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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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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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奖励费、经济帮助、扶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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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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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经济帮助和扶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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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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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后,对于女性就业,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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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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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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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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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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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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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修订后,删除了此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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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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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后,删除了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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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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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以下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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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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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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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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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之日(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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