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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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后,与托育服务相关的措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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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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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经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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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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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托育机构违反规范的,应给予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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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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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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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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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独生子女父母是否还可以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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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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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条例修订后,删除了此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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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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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其父母可以获得多少元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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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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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修订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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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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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经济帮助的条件,应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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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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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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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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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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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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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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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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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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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年满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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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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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建立了哪些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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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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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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