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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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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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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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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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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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意外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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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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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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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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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特殊工种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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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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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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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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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商业健康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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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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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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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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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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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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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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