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方式有哪些?
|
答:
|
应办理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可以人工填写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将申报数据输入,以媒体(光盘),或以因特网等3种方式办理申报。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容易疏误漏报之收入项目有哪些?
|
答:
|
-
漏报营业收入。
-
漏报出售财产所发生之增益、下脚变现收入或保险赔偿收入、海关退税、利息收入或各项补助款等。
-
已实际发生之兑换盈益,误认仍系汇率调整而发生之账面差额转列现金,而漏未列报当年度收益。
-
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权责基础估算应计利息列报收入。
-
提列各种损费类准备,其累积数已超过法定标准,未依规定将其超额部分转列收入。
-
预收款(如预收货款或预收工程款等)应转列收入而未转列。
-
服务业(如餐厅)所收取之小费漏未申报。
-
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予以递延而未于销售时认列。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应否列入收入课税?
|
答:
|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于收取转付之间没有差额,其转付款项所取得的凭证买受人已经载明是委托人者,可以将该凭证交付给委托人,不用另外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时,应如何处理?
|
答:
|
营利事业发生销货退回时,应在退回年度账簿纪录冲转,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取得凭证,或有其他确实证据证明销货退回事实者,应予认定。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外销收入应于何时入账?
|
答:
|
营利事业外销货物或劳务,其销货收入之归属年度,依下列规定办理:
-
外销货物应列为外销货物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
-
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列为劳务提供完成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