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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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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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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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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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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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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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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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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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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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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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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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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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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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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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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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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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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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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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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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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