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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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如何报缴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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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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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台湾来源所得,即在台湾境内取得之各类所得,及因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等,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结算申报截止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国税稽征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及各项减免扣除项目,并减除免税额、扣除额、基本生活费差额及投资新创事业公司减除金额之综合所得净额,按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之结算税额,于申报前自行向代收税款公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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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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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之一方为“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另一方为“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应以何种身分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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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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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时,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可选择依所得税法规定与其配偶合并申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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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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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双重国籍身分之纳税义务人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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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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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双重国籍之纳税义务人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确认其为“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或“非中华民境内居住之个人”,并分别依其身分别及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又无论以本国人或外侨身分取得之所得,应依规定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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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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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在台湾期间,其在国外雇主取得劳务报酬为何要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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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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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在一课税年度内在华居留如超过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为其雇主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或提供劳务,如销售货品、调查市场、采购、验货、技术服务等,因其在华居留期间,台湾政府提供其取得劳务报酬之工作环境,使用各项公共设施,并受台湾政府之保护,故有纳税之义务,且在国际间课税之惯例上,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国别之认定,均系以劳务提供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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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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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于年度中由“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转变为“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或盈馀时,应如何扣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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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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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之外侨纳税义务人,于年度中由所投资公司或合作社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馀,取得各类所得扣缴凭单,嗣后继续在华居留,而在同一课税年度居留天数满183天,其身分转换为“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后,应检附相关居住满183天之证明文件﹝如护照﹞,向原扣缴单位申请更正为股利凭单,以便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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