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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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家签证团队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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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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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团队名义申请以3人为限,并分为尚未在台成立事业及已经在台设立事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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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还未成立事业,申请人须符合上述个人条件第1条至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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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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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设立符合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之事业,团队成员须担任该事业之负责人、经理人或主管等职务,且合计投资金额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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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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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家签证个人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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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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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家签证申请可以个人名义或团队名义申请;以个人资格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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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创投投资或国际性募资达新台币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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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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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获得同意进驻台湾国际创新创业园区、育成机构。并需检附园区或育成机构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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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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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利权,或有专业技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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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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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知名创业或设计竞赛得奖者,或通过外国人来台创业的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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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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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事业或负责人曾于重要影展入围或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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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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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台湾政府创新补助达新台币200万元或地方政府创新补助新台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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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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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台湾政府认定或推荐具有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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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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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台设立具新创能力之事业,担任负责人、经理人或主管等,并投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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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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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家签证人在国外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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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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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在台湾境外者,应向台湾驻外馆处提缴申请文件;港澳申请人在台湾境外者,应向大陆委员会驻港澳办事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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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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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适用创业家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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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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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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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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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家签证如何申请延长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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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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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事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展延,并依附表所定资格条件之应备文件向内政部申请,由内政部转请经济部投审会审查,每次展延期间不得逾二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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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营业收入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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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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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营业费用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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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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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全职台籍员工数达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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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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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资审核之营运实绩,并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对国内经济发展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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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达前三个条件,可检具厂商合约或订单左证,证实后续有可能达到目标,投审会将再开会讨论决议是否通过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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